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噪音管制條例

(香港法例第400)

 

鄰里、建築及工商業活動所發出的噪音均受到《噪音管制條例》規管,香港警方亦負責管制噪音問題,務求盡速為受鄰里噪音影響的市民紓解噪音的滋擾。

建築噪音:
除非事前透過「建築噪音許可系統」獲得環保署批准,否則任何建築工地均不得在晚上7:00時至清晨7:00時或在公眾假期的任何時段內,在人口密集地區進行吵耳的建築工程及使用電動機械設備。即使某些已取得使用權的設備亦需符合一些限制,好像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及空氣壓縮機便必須符合噪音排放標準,並需取得環保署簽發的「噪音標籤」。建築商如要在週日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,必須事前向環保署申領「建築噪音許可證」。

工業及商業噪音:
工商業噪音必須符合「技術備忘錄」詳列的法定限制。環保署會向違反上述規則的營運商發出「消減污染通知書」,要求他們減低噪音,假若他們違反「消減污染通知書」規定,環保署會作出檢控。

9/10/2008 1:49:20 P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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